鲁民函〔2021〕30号

各省管社会组织:

为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省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9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省管社会组织;

(二)在省管社会组织评估中未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或者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省管社会组织。

以下省管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2020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不符合评估条件其他情形的。

二、评估内容

省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本次评估采用《山东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9年修订)》,共分为10个类别,其中社会团体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公益类、体育类等6类,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院校类、科技类、公共服务类等3类,基金会1类。

三、评估标准

省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依据综合评价得分确定:

5A级:得分900分及以上;

4A级:得分800分-900分(不含);

3A级:得分700分-800分(不含);

2A级:得分600分-700分(不含);

1A级:得分500分-600分(不含)。

四、评估机构

省民政厅设立省管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接受厅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评估委员会由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和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厅机关纪委、业务主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确定评估等级、受理信访举报、复核等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省民政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在评估办公室指导下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五、评估程序

(一)发布评估通知,受理参评申报;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参评社会组织评估材料进行初审;

(四)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五)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六)公示评估等级(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发布评估等级公告;

(八)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具体工作安排

(一)参评申报。5月10日前,省管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填写《2021年度省管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

(二)资料准备。5月21日前,在山东社会组织网(http://mzt.shandong.gov.cn/sdnpo/)发布通过参评资格审核的省管社会组织名单。参评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和评估资料目录,认真准备资料并装订成册,标明“评估材料”字样,于6月10日前寄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实地考察。7月20日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做出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公示及复核。8月20日前,评估委员会对审核初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示期间,对社会组织提出的复核申请和举报进行调查与复核,并作出裁定。

(五)由省民政厅发布最终评估等级公告。

七、工作要求

(一)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省管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意义,积极参加评估。

(二)省管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做好自查和自评,按时报送评估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凡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事件的,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的,开展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取消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等级。

(三)省管社会组织要把评估工作作为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的重要途径,针对评估指出的问题,加强工作研究,积极整改提升,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

(四)省管社会组织评估坚持自愿参加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评估为名向社会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方评估机构联系人:贾老师,15508662824;赵老师,15662756911;电子邮箱:sdsdjpg@163.com;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山东协和学院郭店校区。

 

附件:1.2021年度省管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2.山东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9年修订,电子版)

 

 

                                              山东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