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社会化认定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标准化、专业化、实体化”评价组织,根据《山东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评价机构征集
(一)征集范围和条件
评价机构征集范围为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聊城市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和质量管控制度,有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团队等;
4.具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基础条件。有标准化理论考室、配套考试所需的网络和考试机;有与技能操作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工卡量具等先进齐全;有身份识别、信号屏蔽、音频视频监控等信息管理设备;
5.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
6.企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须先取得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行业协会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应有符合条件能够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会员。
(二)申报材料和流程
符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试点认定条件的评价机构,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线上材料提交。
1.申报材料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
(3)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岗在职记录,考评员、督导员有效资质证明;
(5)满足评价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效证明;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2.申报流程
(1)省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可在省级申报,也可在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申报;
(2)市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设区的市申报;
(3)县(市、区)所市属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所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初审后,统一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3.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对符合试点评价条件的单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评价机构名单、机构代码和工作方案等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及职业(工种)目录等信息。
二、试点评价范围和依据
(一)评价范围
1.试点评价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企业应在本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范围之内申报;行业协会应在行业协会的主体业务范围内申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应在本校的主体专业(工种)范围内申报,开展的认定工作等级不得超过学校的培养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本培训机构开展的主要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申报。每个评价机构试点评价职业(工种)不得超过3个。
2.试点评价等级为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根据评价机构的条件赋予相应等级。
3.试点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市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面向全省跨区域进行认定工作的,由市里择优推荐,经省协商相关市后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依据
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评价活动。
三、评价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山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则》组织实施,基本流程如下:
(一)制定考核计划。评价机构应制定认定考核计划,内容包括评价流程、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场次安排、考生名册、监考员、考评员、督导员信息等。制定的考核计划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考务组织。评价机构应根据考核计划,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和技能等级标准,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原材料、试题试卷和考务人员等,确保考务组织实施过程严格管理,规范有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评价组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结果公示。评价结束后,评价机构应及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价机构将结果信息上传到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经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评价机构颁发证书。
(四)证书信息。评价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纳入山东省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四、时间安排
(一)2020年6月5日前,完成试点评价机构备案材料受理工作。
(二)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试点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工作。
(三)首批征集遴选工作结束后,结合实际,持续开展遴选确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对经评价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评价机构积极主动为“技能兴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及就业重点群体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监管工作。要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社会评价差的评价机构,及时上报省厅移出评价目录,取消评价资格。
(三)评价机构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规模要与评价能力相适应。要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附件:1.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