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度,高质量完成好“十四五”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要求

(一)遴选依据。《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19〕6号)、《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山东省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7项省地方标准、《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关于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28号)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遴选范围。持有效采矿许可证且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虽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整改到位。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现矿区范围未涉及生态保护红线(2016版)、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管控范围;截至2021年9月30日,矿山剩余储量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

(三)遴选程序。第四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工作,通过“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按照矿山自评、市县材料初审、委托第三方评估、市县实地核查、省级复核、公告入库的程序组织实施。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应急、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绿色矿山遴选推荐工作。 

二、遴选推荐材料

(一)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二)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见附件1)。

(三)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含承诺书)。

(四)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报告(附:1.矿山最新采矿证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材料复印件;2.评估得分、扣分支撑材料;3.受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已整改完成的,应附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整改核查单》等完成整改证据材料;4.承诺书)。

(五)市局遴选推荐文件(附:1.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实地核查意见;2.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推荐遴选矿山是否存在受到环境处罚、是否有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是否有重大环境事故及相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核查意见;3.应急管理部门关于推荐遴选矿山安全许可证是否过期或有效、3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核查意见)。

(六)绿色矿山建设录像资料(视频宣传片)。

(七)各市2021年度第四批省级绿色矿山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要严控数量,突出质量,切实遴选出具有标杆和引领作用的绿色矿山。遴选过程要严格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推动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新进展、实现新提升。对各市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材料不全、质量不高的,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推进评估工作标准化。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费用。经查实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取消相关专家和机构评估资格,取消所评矿山入库资格。

(三)严格实地核查和日常监管。对通过第三方评估推荐入库的绿色矿山,要组织全覆盖实地核查。要结合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检查、采矿权人公示信息实地核查、日常巡查、矿产督察等工作,做好绿色矿山日常监管,对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各市要积极探索动态考核机制,对已入库绿色矿山,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经核查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及时向省厅建议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四)以往推荐未入库矿山整改问题。对前三批省级绿色矿山遴选过程中因采矿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过期、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有企业环境信用记分、第三方评估单位或评估专家不符合要求、实地核查不合格等问题未通过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在完成问题整改、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等后,如第三方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可再次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已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通过第三方评估、履行有关遴选程序后,方可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

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遴选有关材料(纸质材料、光盘各一式两份),送至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黄  栋  0531-88557623

禚传源  18553137189

附件:1.2021年度第四批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入库信息表

      2.xx市2021年度第四批省级绿色矿山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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