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及《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文件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制定了《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散银行信贷风险,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2016年11月,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办法》出台后,全省共有11个市设立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30家,累计为149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授信8.75亿元,贷款总额7.25亿元,得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认可,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8年,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保持政策延续性,省科技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通过建立绿色信贷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开展我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工作。市科技局认真研究学习了新修订的《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联合市财政局、市人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出台了《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聊市科发〔2019〕19号)。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将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新旧动力转换,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培育形成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7条,规定了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补偿对象,实施机制,合作机构条件,申请及补偿程序,监督检查等内容,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

(一)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其中合作银行承担坏账损失的30%,省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5%。

(二)明确了资金来源和补偿对象。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市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的不良本金损失补偿。

(三)明确了支持企业的范围。一是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贷款对象明确为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四)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且符合以下条件:在科技企业、科技人才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明确了企业贷款的审核备案程序。申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企业,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备案后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报送备案,县(市区)科技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未备案或未如实提供符合本办法要求备案信息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六)明确了补偿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合作银行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首先提醒科技管理部门关注企业,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需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补偿资金数额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收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市、县科技局、财政局下达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相关政策《聊城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