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高端人才支撑引领作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旨在借好外力、发挥效力、用好助力,破解聊城市引才育才难题。

《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主体和条件、遴选程序、支持保障、绩效评估、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内容有:

(一)“人才飞地”类别:包括飞地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人才工作站。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申报主体为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三)支持保障:“人才飞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行后补助形式,由申报单位支配使用,全部用于“人才飞地”建设及开展相关业务,不得挤占挪用。

(四)绩效评估:“人才飞地”管理期为3年,实行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绩效评估合格的,按年度拨付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

(五)解释权和有效期。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三年有效。

相关政策:《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