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聊办发〔2021〕9号)要求,积极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赋能乡村振兴,我们研究制定了《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技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和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步伐,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和信息的集散地、辐射源,是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转化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对周边地区的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着示范与推动作用。

第三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效益惠民”为原则,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制定全市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二)负责对园区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科技园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相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

(三)组织拟申报园区的材料初审、初评、申报推荐等工作。

(四)指导本地园区建设,并实施监督。

(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园区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园区成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认定范围

聊城市区域范围内的管理机制新、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规模适度、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各类农业园区。

第八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认定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是在聊城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二)园区目前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经济基础和建设基础,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产业链明晰,能够通过技术传播和产业辐射模式,推动区域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园区应有明确的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能力,应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体系,具有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等科技服务等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

(四)园区管理科学,申报园区应建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主体一般要具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第九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程序

园区建设单位经所在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申报,直接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

1.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成立园区认定专家工作组,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等;

2.经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由市科技局行文认定,并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与评估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期一般为3年。园区建设任务和要求:

(一)园区规划完善,功能定位准确。园区建设要根据上级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相关规划制定总体发展规划;园区四至地理界限清晰、规模适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等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三区”科技示范联动机制运转灵活;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性和调控引领作用强。园区建设要制定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严格遵守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建设任务明确,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围绕创新创业的总体要求,园区建设要积极培植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链,提升产业效益,延长产业链条,培育产业集群,开展全产业链创新;要着力解决园区及周边农业发展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农业高新技术和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引进、培育优秀农业科技人才,集聚孵化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要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强化特色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创新创业、企业孵化、技术培训、信息交流、投融资等产业技术服务,打造双创科技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建设技术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特色产业信息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功能一体化的基地和中心。

(三)管理与服务机构健全,体制机制创新。园区建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服务机构;园区运转高效,社会化服务水平高;体制机制创新性强,能够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起适应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

(四)创新资源聚集,措施保障有力。农业科技园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建设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配套完善的专业化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在聚集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有一定突破;建设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吸引多方资金参与园区建设,具备为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具备相对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和技术培训体系,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形式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市科技局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在批准建设、绩效评价时分两期补助),用于支持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期满,由园区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全面工作总结,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根据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的,授予“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正式挂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制定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价指标与办法,每年对已建成的各级农业科技园区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按照不连续补助的原则,每年选取30%的农业科技园区每处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对评估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对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向上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园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农业科技园区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发展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八条  建立园区建设管理统计制度。市科技局制定农业科技园区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定期统计工作,统计结果作为对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计划实施及园区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政策解读:《聊城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