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聊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9〕40号),制定了《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

聊城市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聊城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1号)精神及《聊城市市级1+5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聊财教〔2019〕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项资金旨在鼓励和促进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引导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

(一)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技术难题等进行共同突破,建设和孵化一批产学研结合的重大专项项目,突破一批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创新核心技术,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

(二)支持企事业法人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以委托开发、合作转化、技术转让等方式联合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20%,其中合作方为本市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支持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我市发展需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一年集中申报两次,每年6月和11月各一次,补助资金集中发放。

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聊城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合作双方资金结算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等;

5)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6)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函,报市科技局;市属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由校内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等进行专项评审,择优确定拟补助对象。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产学研合作发生的相关支出的补助。各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有管好用好引导资金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分配引导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引导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